| 发布时间: 2009-08-27 18:17:02 字体:[ 大 中 小 ] |
|
深化思想认识 发挥职能作用
——关于人大工作的几个问题
宋 飞
本届人大常委会已经走过了一年半的历程。在过去的一年半时间里,常委会在市委领导下,按照议大事、重民生、求实效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市委、广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肯定,这是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也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少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些方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今年,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市人大机关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广泛征求了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形成了情况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常委会还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和机关建设两个大的方面作更多努力。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和部分组成人员的建议,党组研究,把常委会的法制讲座和落实整改要求结合起来,在常委会上安排一次集体学习,由我讲一讲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常委会履行职权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会前,听了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一些思考,准备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大的作用问题,二是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问题,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工作。 第一个问题是人大的作用问题。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十几亿人口管理国家,必须有一个组织形式,在我国,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人大为基础,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整个国家机构,这样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主从关系、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人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人大的性质、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人大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参与国家管理。 第二,人大是国家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的有效保证。由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这些机关的权力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人大通过行使立法、任免、监督、决定等项职权,推动和保证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三,人大是党执政的制度载体。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通过人大依法开展自己的执政工作,通过人大充分发挥其合法而有效的执政作用,通过人大巩固其执政地位。 第四,人大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根本途径。人大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民主渠道,通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准确、全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有序地调解利益和矛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五,人大是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发挥人大作用,能够有效防止重大决策失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保障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彭真同志曾深刻指出:“国家的权力,十亿人民的命运,放在人大,平时就在它的常委会。这样做,比较可靠,要通过不利于人民的决定就不那么容易,这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人大制度建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和实际生活当中,人们对人大作用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人大无非是开开会、视察视察而已;有的认为人大活动是形式多于内容,程序大于实体,说话不太管用;有的是无限放大人大的职权,认为人大既然是国家权力机关,就什么都可以管,想管就能管,大事小事都可以拿到人大来讨论决定,不听话就拿你是问,该出手时就出手,要是弄它几个通不过,人大的权威就出来了。这些错误和模糊的认识在社会的方方面面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人大行使职权的特点认识不全面,不辩证。那么,人大行使职权有哪些特点呢?我觉得,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党的领导。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不仅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其中有三层含义:第一,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政治生命线。党的领导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和使用干部。党的领导是核心,是灵魂。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如果放弃党的领导,搞议会民主、多党轮流执政,一定会天下大乱。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作用是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做好人大工作,主要通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大局开展工作来实现,党通过人大依法开展执政工作。第三,党和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执行法律。在我们国家,没有哪个政党和国家机关具有无限的权力,党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也不同,但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者的有机统一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具体标志,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就是,党的统一领导,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各司其职,各方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共同的目标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这一特点,人大开展工作,就必须和党中央及省、市党委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党员要遵守党的纪律,保证党的意图转化为国家意志;要坚持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不能把人大权力绝对化,不能对立化。人大对体现党委意图的议案、方案加以确认,或者提出意见,实际上都是在行使权力,不能说通过了就是虚的,就是走形式,不通过才是实的,才能显示人大的权威。
第二个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在审议过程中,每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保证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具有极大的权威。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的特点和优势,如果从个人权力的角度看人大的作用,看今天能不能帮你要点钱,明天能不能帮他拿块地,那就必然会产生认识上的错位。 第三个特点是依法按程序办事。人大工作的程序性十分强,这也是人大工作的价值所在。程序既是民主的运作过程,也是民主的保障。程序也是权力。人大工作程序多,过程复杂,通过议程草案要表决,任命干部要表决,通过议案和工作报告要表决,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要投票,看起来是举举手、按按表决器、在选票上画画圈,其实人大的作用恰恰体现在这一道道程序上。这一道道程序就是行使民主权力的过程,是经过充分酝酿作出抉择的过程,是依法决定重大事项的神圣庄严的过程。我们不能小看这个过程,不能小看这些程序,不经过这些程序,党的主张就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不经过这些程序,国家机构就难以组成;不经过这些程序,国家机关的工作就缺乏依据。而撇开这些程序、绕开这些程序,作出的决策就有可能出问题。 第四个特点是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工作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自身并不具体执行。人大不能个人做决定,不能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代表、组成人员在履职时,要处理问题但不是直接去处理问题,也不是凭你一个人的意见去处理问题,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由“一府两院”去认真办理。 从上面这些特点看,人大的权力是崇高的,但不是无限的;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是有程序规范的,不是任意行使的。把握了这些特点,对人大的作用就会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就能更深切地认识到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问题。 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14项。1980年4月18日,彭真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会上作了《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的重要讲话,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划分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这一划分延续至今。就立法权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最高立法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半个立法权”,因为其所立地方法规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大多数市县人大只有决定、任免、监督三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三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相关的专门法律的有关条款。这方面,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这里作一个提要式的介绍。 1、决定权的行使。从广义上讲,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其自身并不具体执行。这就是从广义上说的。立法权、任免权是决定权的特定形式,在监督过程中涉及到问题的处理时,有时也要作出监督性的决定。因此,广义的决定权范围较广。狭义的决定权是指排除了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性决定权之后的决定权,通常指重大事项决定权,即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全国人大和省人大都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探索,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市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参照省及外地人大的普遍做法,把重大事项分为两类:必须向常委会报告并经由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议而必决的事项),共列举了四个方面一共12条;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议而可决的事项),共列举了9条。同时还明确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包括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主任会议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和公布五个环节。 对于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我想,有两点是比较重要的。一是在原则上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二是在具体工作上要把握好“三点要求”。 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是:一要处理好党委决策和人大决定的关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理解党委的决策意图,通过行使决定权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二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既要积极主动,又不能把非重大事项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作为重大事项。三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把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据。 要把握好的“三点要求”是:一要立得住,二要行得通,三要办得到。立得住,就是我们做出的决议决定要立足于我们本地自身的实际,立足于现实的需要,理由要充足,案据要确凿;行得通,就是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党委支持,政府赞同,人民群众真心拥护,体现党委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吻合和统一。办得到,就是要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经过努力能够实现。如果空发议论、笼统要求,作出的一些专题性决议泛泛而谈、无关痛痒、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那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
2、监督权的行使。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主要有四项: 第一项是专项工作监督。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最多、最为熟悉的常规监督手段,也是人大常委会最基本的监督方式。在监督法出台前,这项工作缺少相应的程序规范,弹性比较大,法律效力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做虚,不容易做实。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详细规定,使原来存在的两大模糊不清的问题在法律上得到解决。一是为确定审议专项工作的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审议专项工作的议题,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些重大问题主要来源于执法检查、调查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二是赋予审议意见以明确的法律效力。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保证审议意见办理的严肃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以确保常委会正确的审议意见得到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审议专项工作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还有一些方面需要作进一步改进。我想,主要有两条:一是抓大放小,不搞全面开花。彭真同志1985年担任委员长时指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应当是“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专项监督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但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什么都管,势必什么也管不好,也管不了,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还可能导致“一府两院”的工作束手束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要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把议题议深议透。二是加强跟踪,不能一审了之。要明确以解决问题为主的基本思路,更多关注群众的意见和社会的呼声,把审议监督的过程变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解决问题的过程,看准了的问题,要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第二项是计划、预算监督。计划、预算监督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每年的例行工作。计划、预算监督的具体形式,就是在每年中期,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开展计划监督,既要关注当前,把督促政府以及各方面认真执行已批准的计划作为直接要求,又要考虑长远,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开展预算监督,要重点审查好监督法规定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即: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这六个方面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开展预算监督,还要注重发挥审计机构的职能作用,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与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工作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虽有监督审计工作的含义,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一形式监督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以确保相关问题的整改得到落实。 第三项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改进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 第四项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广量大,法律性强,对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而言,实际上是一项重要的话语权。目前这项工作还是初步的,如何进一步搞好备案审查,还需要作深入的探索和实践。 除了上述四项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还有三项非经常性的监督工作,这就是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项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这几种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较少,所以称之为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 3、任免权的行使。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人选和“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的代理人选;二是根据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三是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四是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是撤销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人员的职务;六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七是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对任免范围、任免程序、撤职与辞职、表决与公布、监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任免工作的实践,行使任免权要把握两条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是组织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干部体制决定的,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一条底线,不能动摇。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制度延伸。党管干部不能动摇,人大依法任免必不可少,这两者职能、目标是统一的,没有本质区别。
二是坚持依法任免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是我们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直接依据。按照两个条例,人大常委会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五项: (1)材料初审。提交常委会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和法制观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材料有不清楚之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2)组织法律考试。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3)主任会议审核把关。主任会议听取介绍,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拟任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4)常委会审议。对拟任人员有不同意见且有较大争议的,或者发现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考察、研究后,仍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由提请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说明。 (5)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本地同一职务的人选。 常委会做好这五个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增强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情况、发表意见、行使权利,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任免工作的民主性和权威性。对被任免的干部来说,两次提请不通过,就不能再提请了。所以,依法行使任免权,责任重大。 第三个问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代表的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人大的部分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或者说职权主要有五个方面: 1、出席常委会会议。召开会议是人大工作的主要形式,召开会议就是工作,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出席常委会会议是组成人员的权利,也是起码要求。 2、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每次会议前一般要根据工作计划组织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研。视察调研主要是了解情况,为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作一些准备。所要了解的情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是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执行遵守的情况,三是 “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四是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另外,常委会每年都要选择几部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有关组成人员要参加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执法检查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3、提出议案。这是一项法定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人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议案,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二是“一府两院”可以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也就是说,这类议案都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但主任会议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列入这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或是决定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就是说主任会议有酌情处理权,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这主要是考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宽,需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还有五个特别规定:一是组成人员提出对个别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需要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二是组成人员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也需要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三是组成人员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需要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四是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监督法有特别的程序要求。五是人事任免案,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主任会议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提出,组成人员不能提出人事任免案。从法律规定看,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提出议案和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范围有所不同,但性质相同,要求也基本相同。实际工作中,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行使这项权利的情况比较少,主要因为常委会是常设机关,组成人员相互之间可以及时沟通,重要的建议都在审议时得到采纳,有的列入常委会工作计划。 4、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常委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主要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分组会议人数较少,没有限定时间,目的是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条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的,反对的,成熟的,不成熟的都可以讲,这样有利于把提请审议的议题议深议透。对审议的各项报告中的有关问题不清楚的或者需要了解更多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答复。 5、表决。经过审议,常委会表决议案,主要采用按表决器的无记名方式。议案的通过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也就是绝对多数的表决原则。 除了上面五个方面的工作,组成人员要参加常委会的有关活动,要联系人大代表。作为代表,还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提出建议,协助推动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人大常委会是一个领导集体,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才能通过。在常委会内部,每个组成人员的权力都是平等的。只有我们每位组成人员都尽了心、尽了责,常委会的整体优势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带头服从人大的决议决定,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出席常委会会议是神圣履行国家权力的过程,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是法定的职责要求。我们国家的民主是代议制民主。我们市,780万人,选出了560多名代表,560多名代表选出5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按人数算,每位组成人员代表15万多人,一位组成人员不参加会议,就等于15万人的权利被自动放弃了。所以,出席会议不仅仅是组成人员个人的事情,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而是组成人员所代议的一大群人的民主权利。组成人员是一个政治职务,不仅仅是一个荣誉;组成人员是会议的“主角”,不是“配角”;组成人员按时出席会议,既是一个会风问题,也体现组成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形象。这个月中旬参加省人大工作座谈会,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得很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非出国在外或生病住院,在国内,都必须参加会议,梁保华书记亲自抓出席率,不参加会议要向主任请假,实际上就是一般情况下不能请假。既然代表选了我们,我们就要尽到责任,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要按时出席会议。 第二,要认真参加审议。审议,既要坦陈己见,知无不言,把各种意见充分发表出来,又要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讲道理,讲清道理,有道理好讲,做到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通过审议,求同存异,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使常委会的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民主科学。 第三,要公正行使表决权。一要正视表决权,二要慎用表决权。表决权是公权,不是私权,所以,要重责慎权。正视表决权,就要参加表决,表示意见。如果参加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够法定人数,有关议案就无法通过,常委会的有关议程就无法完成。这种例子我们市人大常委会出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现过。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公路法修正案,当时常委会组成人员154人,赞成票77张,等于半数而没有超过半数,这个修正案没有获得通过。其原因,除一些委员投反对票、弃权票外,有20多位委员因各种原因请假缺席。反对票、弃权票和缺席加在一起,也是77票。投反对票、弃权票是委员的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但缺席人数过多,就会影响表决结果。缺席与反对、弃权性质不同,但在影响法律后果方面,作用却是一样的。慎用表决权,就是要坚持为民用权,公正用权,做到出以公心、实事求是,服从不盲从、公正不偏心。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心声,不是西方议会的议员,不是政客,要从全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投好自己的庄严一票。 最后,提出四句话与大家共勉: 第一句话:强学力行,开阔眼界思路胸襟; 第二句话:重责慎权,不负人民神圣重托; 第三句话:求真务实,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第四句话:贴近群众,为民多办好事实事。 概括成一句话,就是,在其位,履其职,做合格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本文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宋飞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人大基本知识辅导报告整理而成)
|
|
|
| |